在中国法治和城市化现代化的双边进程中,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多方利益冲突愈演愈烈。特的以诉讼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此,应该采取多元化,无争议的解决方案,以满足社会主体冲突的实际需要,从而确保过渡时期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民调解基金项目:本文主持“城乡民法建设”项目(10skno07w)。者简介:文西洋,长江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分部:法理学,公共管理。图分类号:D925文献编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20-03在反对国家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现代范式的背景下。市和城市化已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标志。而,城市化也是一个出现,分化,分化和冲突的过程。国社会转型的制度瓶颈和深层矛盾关注的是城乡一体化进程。家当局指出,2011年至2016年,几个地区正在实现高速城市化。市化将在2013年达到顶峰。2020年,城市化率平均为47%至65%。大的城市化趋势将趋于稳定。此,从城市化到现代化,2010-2020是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前,主体间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利益和社会矛盾的多样化,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多样化,必将导致争议解决机制的多样化。重利益博弈加剧,深层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和法治构成挑战。建非诉讼机制的社会动力进入新世纪,城乡一体化进程迅速发展。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逐步消除道路也是新旧矛盾交织,对抗和积累的过程。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移民时代的到来以及资源的紧缩和积累。始“地方社会”的资源和财富正在迅速转变为城市公民社会。
城市内部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所有制结构的演变和使用方式,资源的非凡积累以及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了弱势群体和社会阶层弱势群体的分化。城市和农村地区形成低水平社会。在的社会直观地呈现了法国社会学家Tuhener所描述的:断裂 – 潜在社会的结构特征。天的中国,就像马拉松一样,在每场比赛中都会被忽视,也就是说,它会离开社会结构。在社会和弱势群体的根本观点是坚持其利益根本目的的“弱势群体”。人的弱点并不一定意味着“弱势”。护权利的意识,方法和方法。果社会治理和制度设计模式不能迫使弱势群体承担援助的利益,他们只能选择非常规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呼唤或战斗。年来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动机主要是由于弱势个体抵抗行为成为一个群体,一个严重和普遍的社会冲突的分裂,个性和偶然性造成的。
在观察争议的来源和最终解决方案的道路时强调了解决过渡时期民事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讼是最后的手段,但次优的方法,即争端解决机制的结构性不平衡,已无法满足转型期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治现代化和城市化两个方向的过程中,“以司法为中心”强调诉讼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中心地位和主导地位,尽管这是意义适当的。是,司法资源有限,诉讼的增加使司法指控的能力过于沉重,司法程序过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法院效率的显着下降。端不能“封闭”,这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怀疑,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可信度。“在纯粹的对抗性争议模型中很难直接保护正义,但也很难将其与法律延迟分开,例如程序延迟,高成本和过度确定的诉讼结果。“。国社会转型期间的运行机制的概述,我们非常重视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全面发展的矛盾和冲突,并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这是非常重要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诉讼机制与价值功能儒家“和谐思想”支持的非诉讼调解机制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抗日战争期间,推动和实施了司法工作的原则和经验,强调了介入的“马西武审判方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临时组织规则”。系统的最初建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众调解逐渐减少并被边缘化:在21世纪,流行的调解制度得到了恢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几项规定”clarifièrent性质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基于义务在各级组织,公司和机构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社会各界有权充分授权解决纠纷和冲突,地方积极应对,旨在促进民众调解的标准化。“重庆市人民调解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调解的范围和程序,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调解资金等其他规定。
庆成为全国第一个获得省级调解补助的省份。005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首先在中国采取当地立法。理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文件。些立法趋势表明,中国无争议的调解机制将在过渡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诉讼调解机制(ADR),也称为非审判争议解决。ADR包括两类部门:民事无争议争议解决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机制;严格意义上的ADR规则主要是指民事和解的非仲裁,非行政处理,(人)社会调解,包括法院附带的ADR等。诉讼诉讼的调解方法。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是双方利益和冲突的平衡,并远离边界,以促进对抗,并使各方能够获得具体和具体的正义,从而强调更高的实际价值和扩展的功能。
法程序的强制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使现代司法程序更加复杂和耗时,缺乏司法能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题依然存在。选择方面,恒温阀芯诉讼的选择是浪费时间,金钱,精力,而且成本更高。ADR是一种非正式的,无争议的,基于共识的调解方法,以客户为中心,尊重其多重权利和利益,合理的自主权,灵活性,选择,自由和简单快捷的程序。ADR不仅避免了争议各方的“个人成本”,而且还大大降低了整体“社会成本”。如Robert Court和Thomas Ullen所说:“当各方能够相互协商解决分歧时,无论适用的法律规则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有效的”并与当地传统资源保持一致。国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传统标志的价值。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之间的联络机制,在有效,及时地解决冲突,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代西方法则强调的法律与道德的划分,吸引了中国“爱与法”的“东方经验”之花。前,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突出的多方利益冲突反映了传统的解体方式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差异。益是竞争和对抗的要素,而利益的协调可以是和平的,决定的结果是区分两者,适当的协调手段可以导致双赢,互利互惠。“调解和反对派要求在法制化方面的完整讨论,并为此和工作活动设立的程序可以coexistée墨守成规,它是通过合同关系的中间环节调解与法治相结合司法程序与私人秩序的结合是以传统资源为基础的。冲突性ADR允许各方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分歧。有利于充分解决纠纷,保护双方。期利益和友好关系,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及时适应性价值功能。元素和系统的动态契合和流动,矛盾和冲突之间条,新类型的冲突频频发生。据中国2010年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1亿,2050年达到3.5亿。入城市的农民工集中在低工资行业。高风险,劳资纠纷,工伤和身体伤害是常见的。2008年,重庆共报告劳动争议33,563起,其中劳教纠纷421起,比2007年增加20.5%,原因是教育,法律意识和能力建设等因素。济。单,有效,廉价的ADR调解方法可以有效保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时,纠纷解决机制在各方利益冲突和冲突的基础上打破了统一的诉讼模式,采取了具体的方法和程序,以满足社会人的多样化需求。具有工业和商业标志的城市公民社会的背景下,ADR解决方案更加多样化,自由开放,更加以隐私为重点,避免公司泄露公司隐私和商业秘密。过司法程序和判决。ADR的中立调解员是各行业的专业人士,他们运用某些管理方法和谈判技巧,为各方提供有效合理的专业建议,将纠纷转化为业务问题,避免和减少冲突。度,轻松实现双赢。议解决机制的改进与对策(1)借鉴外部经验,创造有利于作为后发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诉讼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活动的繁荣增长也与工业化和城市化指标等经济发展系数趋同。是,外国的经验相当可观,诉讼率高并不一定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诉讼率显示出完全不同的情况。1989年,联邦和美国法院审理了1480万件民事案件,其中1/4是家庭案件,四分之一是小额索赔,5,968件案件是10万件案件。德国,超过200万件民事案件于1984年首次提起。10万居民中有3,756人,日本通过调解解决了案件1985年,初审提起了822,600件民事案件,每10万居民中有680人,德国只有18%的民事诉讼率和美国的11%。受多重上诉和不分青红皂白投诉后果的西方国家对“伟大的司法中心主义”进行了制度性反思。且在ADR时代的世界潮流中。界更美好的西方法律的国家保护公民诉诸司法的权利:他们通过使“刑法”和新的之间的区别进行改革“三浪”,并修订了司法解决解释。职能的狭隘理解将法院的争议解决职能转变为社会化的ADR,使公民有机会获得具体和具体的正义,事实上,扩大司法使用职能。过“宪法公民身份”强化ADR的功能和价值,证明了对ADR系统的合法性和当代社会功能扩展的认识。前,快速增加的社会在中国的业务,诉讼爆炸,非诉讼机制的减函数和不平衡结构的衰变机制,不仅有效模仿欧美“司法中心主义”系统观念的偏离,也模仿宏观环境中个人权利的概念取向和保护。识问题。
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说:坚持原则“的判断和判断调解优先级合并,”换新的,旨在加强法律概念,“调解的本质是概念并且“保证判断的组合”,以实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一。们的社会必须大力推进谈判,和解,相互和对等优势,逐渐恢复的传统和文化的自动修复和创造一个有利于该机制的运作社会环境的现代价值非诉讼。诉讼机制创新,积极构建“重大调解”模式10月,“中央政法委和全球治理中央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平建设的意见”强调“工作机制的改善和矛盾和不一致的调查和调解的工作。构和工作网络,加强…社会关系和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调停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在地方一级,在基地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广泛的调解工作领导的党的统一领导和建模政府由全球管理委员会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并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初具规模。此,无争议的调解机制必须适应潮流,创新,搭建有效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平台,推动新型民事调解机构的发展。立大规模,多用途的民事调解网络。会议,街道,社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完整市场等设立转学委员会和全日制调解工作室。还涉及仲裁员,公证人,律师,大学和其他人的参与,以提高诉讼法律调解的专业水平。着中国自治制度的建立,工业自治的加速和公民社会的兴起,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新的争议如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是常见的。审计,医疗卫生,金融,建筑等领域,可以逐步建立与行政管理脱钩的工业和专业ADR。介绍与不同单位,协会和其他组织有特定关系的中立人士作为调解和解决申诉的当事方。2008年6月,重庆市巴南区工商联合会成立了一支由30名调解员组成的团队,率先建立了非公有制经济调解工作室。南地方法院和地区司法局制定了临时措施,规定涉及非上市公司和雇员的案件必须在调解程序之前实施调解程序。促进私营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提高其实施效果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确保“地方社会”原有机制可靠性的传统已经丧失,而现代工商业社会的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并没有真正丧失。立。民众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功能康复的概念来看,民众调解涉及非法和固定程序,而民众调解协议不能与“契约”相同。
率。些研究人员研究统计数据,调解案件的比例从1980年代的约90%下降到2007年的约50.4%。20世纪90年代以来,调解逐渐减少和边缘化,特别是缺乏执法权,这极大地限制了其调解功能。2011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调解法”澄清了人民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制度的有效性。32条和第33条规定,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司法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果其中一方拒绝或未能履行所有规定,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这项规定基本上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即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适用范围,但也提出了新的问题。然“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对争议提起法律诉讼。
是,很明显,人民法院诉讼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协议或最初的利益冲突。的上的差异将导致案件主题与判决范围之间的差异。此同时,一旦通过了民众调解协议,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单独上诉或起诉立法。为民事解体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避免司法化和调解管理,调解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绑定效果如何明显而强烈?一些专家表示怀疑。10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部队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基础的。方必须实施并尊重它。
果她违法,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众调解的基本概念是尊重双方选择的合同协议。于社会化,民俗学和民众调解的主体性,在强制性和自愿性之间,应该给予调解者更多的程序和方法来选择最终的解决方案。了达到利率惩罚的目的。此,从民众调解与诉讼趋同的角度来看,赔偿,司法解释或行动实践的结合应该是明确的:一旦受欢迎的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分类,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然后撤回了可撤销程序;要求修改,撤销或要求确认调解如果协议无效,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组织,调解员在案件中的利益明显不公平,或者如果调解协议仍然坚持要求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则根据当事人的真实含义得出结论。以确认的是,如果当事人联合请求法院审查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果一方拒绝或未能全部执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执行并给予当事人调解。诉权干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调解组织和道德调解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不允许调解的情况。人民法院不进行司法审查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启动审判控制程序,否决司法确认决定,并终止执行。可以保证对民众调解制度的权威和公众信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丽萍。资源积累的背景下形成潜在的社会。略与管理。2002(1)。伟英国民事诉讼和民事司法改革。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RobetD。CoterandTh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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